
如今馬路上除了普通轎車、摩托車、電動車之外,車流中偶爾還會閃現這樣一種車,模樣小巧,外形與QQ、mini、smart相似,動力也不輸于一般家用轎車,只是在車牌的位置是一片空白。近幾年,這樣的電動汽車越來越多地在二三線城市及鄉鎮出現,其因環保、便捷且價格低廉而廣受消費者尤其是中老年人的歡迎。
然而,隨著電動汽車數量的不斷增多,由其引發的交通事故也相繼產生。日前,江蘇省宜興市人民法院就審理了一起因電動汽車發生交通事故而引發的保險合同糾紛,這樣的案件在宜興市乃至無錫市尚屬首例,由此暴露出的目前電動汽車在行車安全、社會管理及保險理賠等多方面問題,令人深思。
電動汽車出險遭遇拒賠
年近七旬的宜興市民戴先生2014年新買了一輛賽馳牌電動汽車,可是沒想到車子開了不到半年就出了事故,戴先生在過十字路口時闖紅燈,與騎電動三輪車的李某相撞,致使李某車輛損壞、人也受了傷。
交警出具的事故責任書上認定,戴先生當時是駕駛其他機動車,負事故全部責任。事后李某被送至醫院住院治療,雙方達成調解,由戴先生賠償李某醫療、誤工等多項費用共計一萬余元。
“這時候我還蠻慶幸自己有先見之明,提前買了保險,不會有太大損失。”戴先生說自己為人一向很謹慎,剛買了車子就去保險公司投了交強險,保險到2015年2月才到期,戴先生認為保險公司理應為這次事故買單。
然而,當戴先生帶著各種票據來到保險公司理賠時,卻被告知他駕駛的是電動汽車,不是機動車,而交強險是機動車第三者強制保險,所以保險公司認為戴先生投保交強險的保險合同是無效合同,保險公司不予理賠。無奈之下,戴先生一紙訴狀將保險公司告上法庭,希望通過法律途徑維護自己的正當利益。
保險公司在法庭上陳述,戴先生并未在購買保險時告知該車無法上牌,也沒有相應交警部門認可的駕駛證,因此保險公司不應當承擔保險責任。
而戴先生則告訴法官,在購買電動汽車后,他就打算去公安機關上牌,但是公安機關說他的車子不需要領取行駛證,而戴先生本身有摩托車駕駛證,因此就坦然開車上路了。
戴先生同時出示了自己投保的交強險保險單,其中載明:廠牌型號為賽馳GD-05,排量為0,功率為5kw,同時代收車船稅110元。“既然保險公司辦了我的保險,就應當給我理賠。”戴先生說。
法院審理遇到多重難題
案件事實十分清楚,可承辦法官卻在審理相關保險合同性質、判斷案件法律適用時犯了難。
首先困擾法官的是電動汽車性質的認定。電動汽車是以純電力為驅動方式來行駛的,在日常的管理中并未強制要求投保交強險、領取證照等類似機動車的要求,相關法律法規也未明確將電動汽車列入機動車范圍。
在交通事故發生后,宜興交警部門認為戴先生的電動汽車設計最高時速已超出了非機動車范圍,所以將戴先生的電動汽車認定為機動車,以機動車的處理標準判定戴先生在事故中負全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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